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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影响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1-02-01 阅读量:1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典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一方面是基于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另一方面也在于该法典与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存在着广泛、深入的联系。虽然从该法典整体篇幅来看,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条文较少,但及时掌握相关新规定对于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也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对该法典中与劳动争议案件相关的两个方面做简单梳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纳入了用人单位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对民事主体资格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将依法登记的基金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纳入了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范围。这就意味着如果上述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问题将不再有争议,上述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应尽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合伙人并非合伙企业员工,与合伙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除非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另有约定,本条立法应当是基于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本身即是在履行合伙人职责,合伙人的劳务对价应当通过合伙利益分配等形式来实现。

 

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造成损害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典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以看出该规定仅适用于雇佣关系,不适用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类似情况处理依据主要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但该规定对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金额有严格限制,即可以扣除工资,每月扣除额不得高于月工资20%且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员工如果主动离职,单位也不再有继续向员工主张权利的依据和途径。

 

本次修订的民法典千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可以看出,对用人单位追偿方式不再限制,可以一次性追偿,方式也不限于扣除工资,而且即使员工离职,也不再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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