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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因地制宜,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中)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1-06-21 阅读量:680

(二)劳动行政部门建立劳务派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不断推进监督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要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泛亚人力认为,我国立法对劳务派遣机构仅严格限制其准入条件,缺乏后期监督和管理制度,不利于劳务派遣行业的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经营。因此,泛亚人力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应不断推进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工作,建立劳务派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以此来不断提高劳务派遣机构的质量和水平,从而更好地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派遣转雇佣”的机制,设立“同等条件下优先雇佣”的规则。

我国现行涉及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定对于派遣劳动者未来就业发展问题存在法律空白,这对于实现派遣劳动者职业发展权、提高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来说十分不利。正是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和机制,才使得劳务派遣制度未能更大程度上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因而加强对派遣劳动者未来职业发展问题的规范尤为重要。

 

泛亚人力建议,一方面,国家应建立“派遣转雇佣”的机制,即国家规定派遣劳动者转为正式员工的具体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将优秀的派遣劳动者转为单位正式员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从派遣用工之日起算。

 

另一方面,国家应设立“同等条件下优先雇佣”的规则,即用工单位在有招聘需求时,应向在本单位连续工作超过一定年限的派遣劳动者公开招聘信息,派遣劳动者可以参与公开招聘,与其他应聘者公平竞争,如派遣劳动者和其他应聘者的各方面工作水平相同时,实际用工单位应优先雇佣派遣劳动者。上述两项制度能提高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职业归属感,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制度的活力,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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