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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立法规制在我国经历的不同发展阶段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1-06-22 阅读量:888

劳务派遣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主要是一些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通过我国外企服务机构向其派遣劳动者,解决其在华用工问题,这是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的雏形。


之后,随着国企用工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下岗分流职工日益增多,1993年,国务院出台《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支持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一些企业通过设立劳动就业服务公司的形式,积极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由此也诞生了我国一批真正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单位。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劳动力市场的充分发育,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渐趋活跃,这部分人员逐步成为劳务派遣工的主力,劳务派遣企业日益增多,劳务派遣用工总体规模迅速增长。

 

但是,当我国劳务派遣用工日益繁荣的时候,却面临“劳动法理论后进与法制缺位”的双重困境。这一时期,国家没有任何层面的法律法规对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予以规范,此时的劳务派遣基本处于法外运行状态,先行先试。作为一种特殊企业的经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不说其企业本身的特殊性,即使一般性经营企业亦应存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一方面肯定了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极大地促进了劳务派遣的异常繁荣。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和外资企业开始大范围使用劳务派遣工。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测算,2006年全国劳务派遣工总数大概在2500万,到了2011年则增长到3700万。这项源自国外、从未威胁到主流用工方式的用工制度,在我国得到异常的发展。劳务派遣的泛滥和超常发展,直接导致了劳务派遣用工与全部用工比例的失衡,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了较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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