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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常见灵活用工形式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实务要点(上)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1-08-11 阅读量:955

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和缓解用工压力,许多企业纷纷采用灵活用工的形式。我国目前灵活用工代征形式主要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共享用工、新业态平台用工等。


基于现行法律及政策,泛亚人力梳理了四种常见灵活用工形式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实务要点,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1)劳动关系有区别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和调整。

 

共享用工实质就是“借工”。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规定,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新业态平台用工主要指劳动者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的用工形态等。目前,多个地方出台的规定指出,新业态平台用工人员与平台及相关企业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越来越多的法规和政策提出,要依法保障此类人员的就业权益。

 

2)报酬支付有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由于灵活用工代征人员与原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劳动报酬应当遵循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人社部上述《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

 

对于新业态平台用工人员与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则同样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以上是泛亚人力整理发布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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