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0-06-29 阅读量:4965

案例详情

2018年3月,张某物流公司任货车驾驶员,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10000元。2018年4月,物流公司因违法行为被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公司仍继续经营,并与张某保持用工关系。2018年11月,张某开车送货至某仓库,在等待卸货时被滑落的货品砸伤,造成右手多处骨折,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0000余元。

随后,张某多次催促公司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报销医疗费和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但公司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已灭失为由,否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工伤待遇。无奈之下,张某以物流公司及出资人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焦点

物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张某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物流公司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解读

本案中,张某把物流公司与出资人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上述规定中还要分不同的情况。例如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和失踪属于劳动者的主体灭失,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但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主体资格并未灭失,只是法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达成,用人单位可以据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到被注销之前,还要经历破产清算等一系列过程,只有注销后才完全丧失了劳动法中的主体资格。甚至有些企业营业执照虽然被吊销了,但仍然偷偷摸摸继续违法经营,这时其主体资格仍然是存在的。

本案中,物流公司虽被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其与张之间的实际用工行为却与之前无异。张某依然在物流公司担任驾驶员,公司仍旧向其安排工作并发放劳动报酬,因此可以认定自张某入职之日起至受伤当日,与物流公司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可以依据劳动关系中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要求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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