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19-12-02 阅读量:4883


  【案例详情】

  原告雷某于2008年到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工作,居住在厂区内的职工宿舍。

  201212171827分打卡下班后,雷某到公司对面一饭店吃饭。后返回职工宿舍途中,于1930分被钟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受伤。钟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无责任。

  被告重庆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雷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后实业公司对部分职工进行了调查,得知雷某是下班外出吃过晚饭,在返回公司宿舍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便向人社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和相关调查材料。人社局经调查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雷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上下班途中,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裁决结果】

  重庆市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下班后,先是到公司附近的饭店吃饭,其吃饭行为是下班途中的中断,且饭后又不是去公司上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因此,雷某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判决维持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宣判后,雷某上诉。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雷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发生在从饭店吃完晚饭后到居住地的途中,不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机动车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开始,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成为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

  20149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上下班途中的外延不断拓展。《规定》第六条明确四种情形法院应予支持工伤认定: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认定过程中,对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结合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理解。合理路线通常是指从单位到居住地或目的地相对合理的路线;合理时间则是指经过合理路线,结合采用的交通工具而计算出的相对合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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