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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个《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出台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0/07/16     阅读:116次

日前,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联合制定的湖北省首个《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出台,该合同将女职工因月经不适等生理原因可以请假明确写入合同中。

  本次出台的湖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

  在女职工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天至2天的休息。

  《合同》还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对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合同》还规定,在女职工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企业与职工代表签订该专项合同后,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相关条款,否则就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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