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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答复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3-05-05 阅读量:629

hello,今天泛亚君又来给大家做科普啦~


先来问各位HR一个问题:


如果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可还没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最低年限,这种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给补偿金吗?


其实对于这一问题,人社部和法院有不同的解法。


今天泛亚君通过案例的方式给大家带来详细解答,欢迎大家收藏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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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


高院:达到退休年龄,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都终止


王阿芬,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


2007年12月1日,王阿芬入职上海某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从事社区相关工作。


2018年9月27日,王阿芬达到55周岁,单位向王阿芬发出《关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载明“王阿芬女士:根据相关文件,单位与您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27日自然终止已经届满”。


同日,单位为王阿芬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记载2018年9月27日劳动合同终止。


2018年11月8日,王阿芬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32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阿芬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提起上诉:我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不得终止


王阿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虽然都规定了合同终止的条件,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不是同一个概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在我国现实情况中因各种原因却不一定都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的外延,做了扩大解释上位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我国《劳动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合同终止的条件对《劳动法》做了超越权限甚至违反的规定,因此,《劳动同法实施条例》不能够作为一审判决的依据。


二审判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公司终止合同并无不妥


王阿芬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情形,依照该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同时该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


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再来看一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中是怎么界定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


人社部在此次答复中提到: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尽可能避免裁审衔接不畅问题,我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符合一定情形的超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未明确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泛亚君划重点: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在人社部和上海高院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两者皆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在最高法院出版物《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中对这一问题又有了新的解释。


观点二


最高院民一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该条能否反推出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法院出版物《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等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51酱特选登如下,供HR们参考:


一、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对此作了规定。


准确理解这一条,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关于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劳动者只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


所以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也违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初衷。


因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关于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


一般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非常复杂,可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有的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如果在这些情况下,一律禁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不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们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


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泛亚君划重点:


通过以上的案例,再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一文,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还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判定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点在于: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是,那么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如果不是因为用人单位造成的,则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篇:2023年5月1日起,这些劳动法、社保新规正式执行

下篇:浙江省调整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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