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年终奖前“被”离职,还能要到年终奖吗?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0-05-27 阅读量:3957

案例详情

20181月,何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部门经理一职。但同年10月,该保险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何某所在部门何某所任职的岗位也因此被取消了。为此,何某与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两个月后,该保险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为由,向何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何某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13.8万余元。

保险公司提出,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对于年终奖,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因此,不同意支付何某年终奖金。

何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焦点

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那么劳动者是否仍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裁决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何某年终奖税前13.8万余元。

案例解读

关于年终奖,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然而,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而在年终奖发放之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无主观意愿或过错,劳动者能否主张年终奖,则应根据劳动者的履职时间、工作表现、贡献度大小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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