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详情】
何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公司,入职后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7月何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额外的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随后何某申请了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
最终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何某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但额外经济补偿未获支持。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与何某未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何某以此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他除二倍工资外的经济补偿的主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所以仲裁庭驳回了何某的这一项请求。
这主要是因为劳动法律层面已经规定了公司不签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已经算是对公司的一种惩罚了。所以,在目前劳动法律规则下,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得到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没有额外的经济补偿(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