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企业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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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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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简某是H公司的一名员工,双方于2016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6月,简某因病住院,7月出院后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书,建议简某在家休息2个月,简某因此又向公司请了2个月病假。H公司经理认为简某长时间休息,影响了公司的工作,以简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简某的劳动合同。
简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H公司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并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焦点】
医疗期内,企业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简某休病假是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简某在单位工作已满1年,有3个月的医疗期),申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职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故H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即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
综上,简某要求H公司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并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申诉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