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期满不续签,企业是否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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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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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刘某于1999年7月进入广东东莞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任职,双方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等待遇,并签订了将于2008年7月15日期满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7月15日刘某被公司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刘某与公司做好工作交接,随后在财务处结清刘某的工资等事宜。
然而刘某却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处,说公司解除合同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刘某本人,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而公司则认为解除合同是因为合同期满,属于自然到期而终止的,并不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因此无须支付其代通知金。
争议焦点:
因合同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也是否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裁决结果:
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关于刘某请求的经济补偿赔偿佥、代通知金问题,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原因是合同期满终止,公司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刘某支付了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刘某请求支付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刘某关于代通知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
1、对于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的问题,许多人存有误解,进而付了一些冤枉钱。
2、该观点可能源于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第五条“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
3、专家认为,该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为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其并不能作为需要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需要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的情形仅限于第40条所规定的3种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并未给企业规定提前通知的义务。本案一审法院只是笼统的说“刘XX请求支付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而二审法院则进一步明确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4、再者,从另外的角度看,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签订者,理应关注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应该清楚自己劳动合同的期满之日,如其有心,且有意续约,其完全可以在期满之日向企业提出自己的要求,否则,如无特别约定,期满即行终止。故本案中X宝公司在合同期满之日通知刘XX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无需支付其1个月的代通知金。
在实际办案中也碰到这样的情况,即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或是提前1个月通知了员工不再续约,结果却被员工反告是解除而不是终止劳动合同,最后因企业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期满终止而非中途解除或通知之日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而败诉。
所以,企业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选择提前通知,如果非要提前通知,需准备好书面的通知书让员工签名,同时要作好员工不签名的预案。或是让第三方在场见证,或是作好录音录像;
2、通知之后,即时将员工应得的工资及补偿金支付至员工的银行帐号;
3、即时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交付或邮寄给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