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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定员工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公司行为是否违法?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19-11-18 阅读量:13936


  【案例详情】

  李某入职某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对于薪资的规定是:70%是基本工资,30%是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是每月发的,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

  后来李某因个人原因在8月份离职,结果公司以9月份才发放绩效工资为由,不发放李某的78月份的第三季度绩效工资。

  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追回78月份的绩效工资并获得赔偿。


  【争议焦点】

  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公司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




  【裁决结果】

  此案属于劳动报酬纠纷。按照相关法律,国家并不规定劳动报酬的具体细节,双方可以自由约定。

  所以仲裁委认定某公司合同中将薪资分为70%的基本工资和30%的绩效工资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李某的要求并不支持。


  【案例解读】

  劳动报酬形式多样,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因此,国家并不规定劳动报酬的具体细节,双方可以自由约定。

  当然,自由约定也有底线,那就是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当地政府确定的一条工资线,任何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这条底线。如果违反了这条底线,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绩效工资如何发放,用工双方应该有明确的规则,包括什么样的绩效获得什么样的绩效工资,绩效如何计算,离职该如何计算绩效等。如果公司的做法符合双方的约定或制度规定,公司就是合法的,如果不符合,公司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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