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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提交虚假学历证书,是否构成欺诈情形?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0-07-13 阅读量:5221

案例详情

纪某2018年10月入职A公司从事产品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起至2020年9月,试用期为2个月,约定工资税后15000元/月。

2019年2月底,A公司人事部对员工进行学历情况随机抽样,在学信网中批量查询后,发现纪某学历证书存在问题。经询问,纪某承认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2019年3月,A公司以纪某虚构学历证书,构成欺诈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辞退处理

纪某不服,向当地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

案例焦点

向公司提交虚假学历证书,是否构成欺诈情形?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裁决,驳回纪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解读

本案中,A公司在招聘产品开发人员时对学历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并且印发了《员工手册》,分发到每个员工手中。纪某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并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所写情况真实有效,如有做假,愿意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纪某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导致用人单位基于错误判断为其提供了产品开发工作岗位,该岗位具有一定专业性和周期性,学历是考量的重要依据,并且纪某明确对公司规章制度清楚且对入职登记表真实性无异议,其了解A公司对劳动者有明确学历要求,亦明确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是公司规章制度所禁止的,因此纪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

A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并无不当,纪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我们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应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预备建立劳动关系时均有如实陈述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劳动者也应当就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进行如实说明,比如学历、工作经验、职业资格等。但诸如女职工是否婚育等与劳动合同关联并不紧密并且属于个人隐私的情况,劳动者未作完全披露,一般不得认定为劳动者构成欺诈。

劳动者的行为如构成欺诈,其前提是用人单位因该行为做出错误判断。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未提出相应的学历、履历要求,则不能认定劳动者构成欺诈。在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欺诈情形后,应当及时处理。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完善职业背景调查,提出明确的应聘条件。劳动者也应当诚信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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