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期间,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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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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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李某原在北京某快餐公司有限公司某门店做管理工作。李某诉称,由于长期饮食作息不规律,工作压力过大,她于2012年12月28日上班中突感不适,到医院就诊后,医生出具了假条。此后李某患病一直未愈,病休至今。某快餐公司于去年1月1日通过EMS向李某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
李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李某所有请求。李某不服,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月至7月的病假工资及快递费共计14940元并补交五险一金等。
被告某快餐公司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28日,被告书面告知原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将到期终止,不再与原告续签,并按照规定向原告支付了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共计一万六千余元。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原告即便通过EMS邮寄病假条亦与被告无关。
庭审中,李某提交了相关证据。她称自己三次向被告递交了医院开出的共17天的假条。但从第四次开始,被告不再收取原告提交的病假条,故原告陆续7次通过EMS向被告递交病假条,前3次记录显示“妥投”,后4次被告拒收。原告称此时她已被诊断为抑郁症。医生建议其休假以及坚持药物治疗。
【争议焦点】
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患病,并连续休病假,目前尚处于医疗期内,故不同意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原告诉讼主张,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北京某快餐公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病假工资1086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按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