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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起,这些劳动法、社保新规正式执行!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3-01-03 阅读量:1328

元旦刚刚过去,今天是2023年个工作日,许多影响社保、劳动合同、就业权益的新规已经落地并于2023年1月正式执行,赶紧跟泛亚人力一起来看看吧~


一、全国性新规


全国: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执行,这些行为通通违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10月3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本次修订规定了国家要完善生育保障措施,写入了就业性别歧视具体情形等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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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0/d80092ae46b24946b30b3a880c2f2be5.shtml


为了消除针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新法列举规定了用人单位针对女性,在招录、聘用过程中不得实施的多项行为,比如,将限制结婚、生育作为录用条件,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其婚育情况等,并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泛亚人力把与职场女性、HR密切相关的几个重点画出来了:


(1)在招聘录用阶段,以下行为皆违法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 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 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 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怀孕产假哺乳被降工资,单位最高将被罚五万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同样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将女性职工权益写进劳动合同里


除了明确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二、地方性新规


1、浙江省


(1)浙江省人社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施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022年12月,浙江省人社厅等4部门发文,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施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详情可查看: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保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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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http://rlsbt.zj.gov.cn/art/2022/12/7/art_1229506773_2450468.html


适用对象及条件: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一孩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2)浙江省杭州市: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2022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医保局发布了《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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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22/11/9/art_1229063383_1827130.html


通知中明确: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9.5%(含生育保险0.6%),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相同标准执行。


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人员,自2022年7月1日起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河北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12月14日,河北省人社厅发布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将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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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明确: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元、20元、18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不是每年都会进行调整,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所以部分省市在2023年也会沿用2022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详情可查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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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福建省厦门市: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22年11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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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https://www.xm.gov.cn/zwgk/flfg/sfwj/202211/t20221129_2705622.htm


文件中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


·根据《细则》,从2023年1月起,厦门市将不再区分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身份,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


·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户籍限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规定只要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均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厦门市职工医保,缴费率9.5%,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的医保待遇,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


·2023年1月至12月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按8.5%缴纳,以减轻灵活就业人员负担。


4海南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变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8日公布了新版《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详情可查看:9月18日新发文件,个税有变,2023年1月1日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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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zmghnwj/202209/0800edbea7cc490385514d4b128df0ac.s


此次政策是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的基础上进行一定调整。

新政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高端紧缺人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享受条件为: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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