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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来说,员工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一样吗?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3-07-10 阅读量:753

每到招聘旺季,员工跳槽离职频繁,想必HR们早已看淡。但大家一定都遭遇过那些不辞而别的佛系员工,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让公司在未来踩坑躺枪。什么是自动离职?和解除合同有什么区别呢?如何去认定和处理自动离职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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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自动离职,就好像你闺蜜和你说“好久没有和男朋友联系了,你说我们是不是分手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而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均应告知用人单位,否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自动离职区别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好像你闺蜜和你说“男朋友把我甩了”。由于劳动者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三、自动离职区别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就好比你闺蜜和男朋友相处时间久了没有激情了,后来达成一致分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而劳动者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均不属双方合意解除。


因此,自动离职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这一事实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四、自动离职的认定与处理


劳动者在自动离职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规定的情形,其自动离职的行为应当推定为因个人原因离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纠纷中最主要的争议在于按自动离职处理引发的争议,即用人单位对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的劳动者,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来看,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情形主要有: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辞而别,这里的本人原因包括身体素质、业务素质、沟通能力、家庭变故、生活环境等因素;


劳动者无故旷工达到一定期限,其中“旷工”是指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


劳动者出国逾期未归。


对以上行为进行审查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者有离开企业且在规定时限内不愿回企业的主观意愿;


未履行相关手续或虽履行了手续但未经企业批准;


超过规定的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均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作为管理者,用人单位始终处于主动地位,故用人单位应就其有关职工“自动离职”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同样要审查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是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


是否已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已告知工会,并送达至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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