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缺勤37次被解雇索赔36万元,法院判公司无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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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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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2025年08月28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庞慧敏 通讯员庞萍)在职场中,员工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与工作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公司干了20多年的老员工缺勤37次被解雇,向公司索赔36万元,法院怎么判?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该员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现年46岁的傅羽(化名)于1998年7月进入钦州某药厂。此后,伴随企业改制,他到关联企业某制药公司任职。2021年11月、2023年11月,傅羽先后与该制药公司签订了两次为期各两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制剂车间技术员。
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自2022年起,傅羽工作失误频发,诸如打错瓶签保质期、错误使用装箱合格证、放错产品装箱单等问题屡次出现,先后被处罚累计多达17次。
此外,根据公司记录,傅羽频繁出现迟到、缺卡等情况。在2023年10月又一次迟到后,傅羽向公司出具《保证书》,承诺:“10月18日以后上班绝不再迟到,若做不到,甘愿接受公司处罚,甚至同意被辞退。”保证书签订后,其考勤状况依然不见改善。
2024年2月19日,公司法务部约谈傅羽,明确告知其若再出现类似情形,将面临辞退处理。但是其违规行为仍未改正。傅羽从2022年7月29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间共缺勤37次,迟到23次。
根据公司既定的考勤管理规定和请假制度,“累计旷工5天以上即可辞退”。2024年4月30日,公司依规出具《辞退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正式解除与傅羽的劳动合同。
离职后的傅羽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仲裁请求后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万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万元,以及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所造成的损失6万元,合计36万元。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问题,法院查明该制药公司制定的公司人员考勤管理规定和请假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上班不签到或下班不签退按旷工处理,累计旷工5次或旷工达5天者将解除劳动合同。
经查证,傅羽在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累计缺勤37次、迟到23次,并多次签收公司出具的《处罚通知》。法院认为,该制药公司的规章制度已依法公示,傅羽对相关规定明确知晓。其长期、多次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已达到公司规定的辞退标准,且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履行警示义务,程序合法。因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对傅羽主张的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
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傅羽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傅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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