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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工龄补贴,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5-09-02 阅读量:220

苏州中院近日一则判决明确,工龄补贴/津贴属工资,必须发现金。不过实践中各地认定不一,有案例显示若工龄补贴属福利且程序合法,或存不同处理。专家点评表示,无论工龄补贴/津贴被界定为工资还是福利,在支付形式上均不能以非货币形式代替发放。

【事件回顾】

工龄补贴究竟属于工资还是福利?这个问题或许从不同人口中可以听到不同的答案,不过它的属性直接决定了企业能否以消费券等形式发放。近期,苏州中院判决的刘某诉某供应链公司案为此提供了典型的司法样本,但若深入探究各地实践,会发现司法认定存在值得关注的差异。

刘某于2018年7月入职某供应链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龄补贴500元,以货币形式随工资发放。2023年1月,公司单方面将工龄补贴改为以平台消费券形式发放,该券无法提现、仅限在集团购物平台使用。同年7月,公司以刘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并关停刘某账户,导致其账户内2000余元消费券无法使用。刘某提起仲裁和诉讼,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且以消费券发补贴违法,要求支付工龄补贴现金差额。一、二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合同合法,驳回该部分请求;但指出工龄补贴属工资组成部分,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法院认定,公司单方面以消费券发放补贴并限制使用范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刘某工龄补贴差额2000余元。

在该案中,法院的判决确立了清晰的裁判规则:工龄补贴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循《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该案法官特别指出,用人单位以无法提现、限制消费平台的电子券形式发放工龄补贴,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对工资的自由支配权,构成对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这一判决强调了工资的法定货币属性,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工龄津贴性质的认定并非总是如此明确。在某些案例中,法院采取了相对灵活的态度。例如,某保险公司将其原有的“工龄工资”调整为仅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司龄津贴”或“工龄奖”等,虽然引发了争议,但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关注的是企业调整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即是否经过民主程序讨论,是否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非直接认定其属于工资必然组成部分。这类判决暗示着,若工龄津贴被界定为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福利待遇”,且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相关规定,其性质可能不再被一概认定为工资。

这种差异实际上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两个维度:一是对工资范围的界定,二是对企业自主管理权的尊重。在刘某案中,法院着重保护的是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完整权利;而在后一类案例中,则更注重审查企业管理制度程序的合法性。

不过,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国家统计局曾指出,工龄津贴/补贴是公司给予连续服务公司员工的奖励,凡截至当年12月31日为公司服务满1年者,可享有对应金额的所领津贴,满两年则享有两倍的所领津贴,依此类推。一般而言,工龄津贴数额根据“工作年数×津贴金额”得来。并且,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工龄津贴被认定为福利性质,用人单位以消费券形式发放仍然存在法律风险,因为福利待遇的发放同样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文/朱兰英


【专业点评】

工龄津贴不能以消费券形式发放

工龄津贴性质的争议,核心在于其同时呈现出工资属性与福利属性的竞合特征,需从不同法律视角及实务场景综合界定。

首先,从工资统计与支付的法律依据来看,工龄津贴的工资属性明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将职工薪酬定义为“企业为获取职工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其中货币性薪酬包含工资、奖金、津贴(含工龄津贴)、补贴;工龄津贴在会计处理中需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确认为负债,并在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人工成本结构,体现企业实际用工负担。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涵盖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包括工龄津贴)等;税务处理上,工龄津贴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累计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超额累进税率),且企业可将其作为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工资总额包含津贴和补贴(含工龄津贴),与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并列。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工龄津贴需遵循工资的法定支付要求。

其次,从劳动报酬与职工福利的区分维度来看,工龄津贴又具备福利属性的特征。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直接对价,实行按劳分配,与劳动数量、质量直接挂钩;而福利待遇虽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前提,但不要求与劳动成果对等,多按“所有劳动者均沾共享”原则分配,综合考量劳动者需求与用人单位给付能力。工龄津贴按工龄长短发放,不直接关联当期劳动产出,更符合福利待遇的分配逻辑,因此在这一视角下可归为职工福利范畴。

实践中,用人单位能否调整或取消工龄津贴,需根据福利类型的不同区别判断。法定福利如年休假、高温费、中夜班津贴等,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企业不得自主取消。约定福利中,若工龄津贴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如案例中刘某每月500元工龄津贴),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特别约定,未经职工本人协商一致,企业不得随意取消。规章福利中,若工龄津贴仅通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未在劳动合同、入职通知中约定,企业可依法调整,但需满足程序合法性——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并向职工公示告知。若企业单方面强行变更或取消,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综上,无论工龄津贴被界定为工资还是福利,均需遵循两项核心规则:一是支付形式上,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严禁以消费券、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替代;二是调整程序上,要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要么履行法定民主与公示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则,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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