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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奖励假可奖可不奖? 律师:公司无权单方剥夺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5-09-16 阅读量:182

广州一女职工与公司协商执行生育奖励假未果,工会介入解决争端——生育奖励假可奖可不奖? 律师:公司无权单方剥夺

本报讯(记者叶小钟 特约通讯员张静)日前,广东省广州市总工会发布2024年度广州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广州市总介入并调解的女职工生育奖励假劳动争议案件。

2023年6月2日,何女士入职某教育科技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何女士于2024年6月25日生产一胎,公司给予98天法定产假。法定产假期满前,公司通知她于2024年9月23日返岗,否则将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何女士多次与公司协商执行80天奖励假未果,遂于2024年8月2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执行80天奖励假并支付奖励假期期间的31920元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万元。

广州市三方联调中心在收到市劳动仲裁委对该案进行调解的委托后,第一时间指派工会律师调解本案。工会律师与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后了解到:公司认为80天奖励假不是国家法律规定,只是广东省的地方性规定,而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外城市,因此不必按广东的规定执行,并且认为既然80天是奖励假,那就是可以奖励也可以不奖励。何女士则认为,虽然公司注册地在省外城市,但公司安排她在广州工作,公司应当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80天奖励假并支付相应工资。

工会律师与双方当事人仔细沟通,向公司释法并指出,产假属于劳动保护范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劳动保护的内容明确,如果公司注册地城市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广州的有关标准,而且双方约定按照注册地城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则可按该市的规定执行。但关于奖励假,省外城市的规定是60天,比广州市的80天要少,所以不应按该市规定的60天奖励假执行。相关条例规定的80天奖励假,并非是可奖励可不奖励,而是应当给予何女士享有的权利,公司无权单方剥夺。经过律师调解,双方达成80天产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5万元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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