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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工伤认定等,新规发布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5-11-21 阅读量:322

本报北京11月20日电 (记者王维砚)记者今天从人社部获悉,针对工伤保险实践中的认定争议,人社部于近日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标准进行细化,明确上下班途中、居家办公、违法分包转包等多种场景的工伤认定规则,为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更清晰的权益保障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需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要素。《意见(三)》针对“三工”要素,作出细化,并列举具体情形:“工作时间”需结合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判定;“工作场所”涵盖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工作原因”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争议,《意见(三)》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随着居家办公成为部分职工的工作常态,相关工伤认定标准也备受关注。《意见(三)》明确,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意见(三)》也给出判定标准: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此外,《意见(三)》还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能被认定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复查鉴定等级变化进行待遇调整和正确理解把握新发生费用的适用条件。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近年来每年有200多万名职工获得工伤保障。此次《意见(三)》的出台,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和可持续发展。

内容来源于工人日报,本网站仅供分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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