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上班途中摔倒身亡,能认定工伤吗?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0-06-01 阅读量:3950

案例详情

某系某公司员工,2017年1月15日,黎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晚班在上班途中摔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2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由于事故现场无目击证人,无法查明事故原因。

公司依法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以及相关认定工伤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案例焦点

骑车上班途中摔倒身亡,交警无法认定责任,还能认定工伤吗?

裁决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案例解读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条,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情形的,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当事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不认定为工伤的,必须提供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的证据。在本案中,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是载明了死者黎某的死亡原因,由于事故现场无其他目击证人,无法查明事故成因,并没有证明该事故是由死者黎某的主要责任造成,人社局亦没有提供其它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实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的范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本案中,黎某是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在于依职权作出行政确认的人社局,该举证责任不应由受伤害的劳动者承担,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黎某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不能推定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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