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逾期申请工伤认定,“空窗期”医疗费谁担?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5-08-20 阅读量:223

卢某在工作岗位受伤后,公司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未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导致这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无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畴。卢某提起诉讼未获法院支持,对这笔医疗费的索赔陷入僵局。

“为争取这笔‘看病钱’,我在公司、社保部门、法院之间奔走维权,身心俱疲。”2024年3月,当案件材料摆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的案头时,承办检察官张伟感受到了监督申请人卢某的绝望与无奈。

“用人单位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的损失,竟由毫无过错的工伤职工承担,这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本意吗?”带着思考,张伟立即展开调查。他深知,案件能否在检察环节峰回路转,这不仅关乎卢某的利益,更关系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贯彻。

逾期申请

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无人赔付

时间回溯至2020年10月4日。当天下午5时30分许,在凉山彝族自治州某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时任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的卢某,在进行测量放线时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其右尺骨鹰嘴骨折、右桡骨头骨折。历经急诊手术、固定取出术及康复训练,卢某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累计产生医疗费6.4万余元。

“我是在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的伤,当时我相信公司会给我一个交代。”事故发生之初,卢某对公司抱有朴素的信任。然而,令卢某没想到的是,公司既未为他垫付医疗费,也迟迟不为他申请工伤认定,更未提交延期申报申请。在卢某及其家人的反复催促下,直到2021年9月18日——距离事故发生已过去349天,公司才向事故发生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远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30日”时限。

2021年11月18日,当地社保部门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卢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卢某构成九级伤残。

拿到工伤认定书时,卢某觉得这笔医疗费总算有着落了。然而,当他持工伤认定书和相关票据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却被社保部门告知,根据相关规定,因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逾期,工伤认定受理前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需由公司承担。卢某找到公司申请赔偿,公司又以已为卢某购买了商业意外险,保险赔偿金可以折抵相关医疗费为由拒绝与他沟通。

一波三折

工伤职工的诉求未获支持

2022年11月,卢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工伤待遇仲裁申请。然而,等他走完治疗、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伤残鉴定等一系列前置程序,已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机构不予受理。2022年12月,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其包括工伤认定前的6万余元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47万余元。

攀枝花市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主张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对超出法定标准和没有法律依据的部分予以扣除。某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系对工伤保险的补充,对公司主张以商业保险折抵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不予支持。2023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判令公司支付卢某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等各项费用合计42万余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属于工伤保险范畴,卢某已被认定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卢某主张的医疗费等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法不予审理。2023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判令公司支付卢某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3.9万余元,驳回了卢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认定前产生的6万余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2023年11月,卢某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败诉的苦楚、身体的伤痛,加之重返工作岗位遥遥无期,让卢某的生活陷入困境。

依法抗诉

“空窗期”医疗费由单位承担

2024年3月,卢某向攀枝花市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他攥着医疗费票据哽咽地说:“胳膊受伤后完全干不了重活,真的就没地方讲理了吗?”

受理卢某的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张伟调阅了全部卷宗,锁定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公司逾期申请工伤,“空窗期”的医疗费由谁承担?法院不予审理是否合法?为此,张伟前往凉山州社保部门调取原始档案材料,向经办人员核实情况并取得书面说明,证实社保部门曾明确告知卢某,“因单位超期申请,受理日前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应由单位承担”,同时确认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了工伤认定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9万余元,对于事故发生至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前产生的6万余元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确未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张伟表示,公司逾期申请直接触发第十七条第四款的法律后果——将“空窗期”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法定地转移给用人单位承担,这也是对用人单位违法的惩戒。因此,该案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强制性规定,侵害劳动者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权益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依法应当审理。

2024年10月8日,攀枝花市检察院依法提请四川省检察院抗诉。四川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抗诉条件,依法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司法实务中,法院对‘工伤认定逾期责任’这类情形的裁判并不统一,本案的判决结果让后续遭遇类似情况职工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四川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承办检察官杜伟认为,二审法院混淆了“法定基金支付项目”与“因单位违法导致的责任转移承担”,将本因用人单位超期申请而依法转由其承担的医疗费,错误认定为基金支付范围,并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未支持卢某主张由公司支付“空窗期”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确有不当。

今年6月30日,经四川省检察院抗诉,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卢某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等合计20.4万余元,其中明确包含了6万余元“空窗期”的医疗费。

拿到再审胜诉判决书后,卢某百感交集。这个曾因伤痛和维权心力交瘁的汉子眼眶湿润了,“没有检察机关的抗诉,这笔治病的钱肯定要不回来。这钱,不只是医疗费,更是给我们工伤职工讨回的公道”。

普法小贴士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以案释法

法定期限是红线

触碰红线必担责

本案抗诉成功,既是司法实践对《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的重述,更是对劳资关系中责任分配规则的校准。具体而言,可概括为三方面深层意义:

一是捍卫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宗旨。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核心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逾期申请工伤认定,不仅是对自身义务的漠视,更是对制度根基的侵蚀。检察机关的抗诉和法院的改判,通过明确“逾期=单位全责”的严厉后果,强有力地矫正了违法行为,向社会释放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刚性保护的信号,震慑了潜在的效仿者,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及时履责,确保制度善意不被架空。

二是厘清了责任边界,稳定了社会预期。此案清晰划定了社保基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三方的责任边界,特别是在用人单位违法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法定期限是红线,触碰红线必担责。社保基金支付有其法定范围和条件,并非无限兜底。再审改判重申,因用人单位违法导致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本质上仍是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审理。这也让劳动者的维权路径更加清晰,而清晰的规则指引有利于减少劳资纠纷,稳定劳资双方乃至社会的预期。

三是彰显了检察监督在保障民生中的价值作用。当再审程序难以启动时,劳动者往往陷入“状告无门、说理无路”的困境。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监督不留死角”的态度,不拘泥于原审的裁判逻辑,主动调查取证,精准锁定违法点,直指法律适用错误的核心问题,通过依法抗诉推动法院再审改判,使案件峰回路转,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守护了公平正义的底线,充分展现了检察监督在保障民生中的价值作用。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张艳

来源: 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内容来源于检察日报,本网站仅供分享使用。

泛亚人力公司成立于 2004 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全国性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品牌供应商,主要为企业提供员工派遣劳务外包、业务外包、企事代办、云培训、考务外包、劳动法律、员工体检、节假日福利、积分福利、全球用工解决方案等服务。泛亚人力与众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秀民营企业保持着长期合作,依托合规安全的标准流程、专业化服务团队、数字化运维管理系统,帮助客户降本增效,提升了运营管理效率。欢迎致电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400-623-9996。

上篇:官方发布!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9月1日起实施

下篇:“周五早下班”引热议:弹性工作制能否开启职场新生态?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官方客服 为您提供专属答疑

在线客服 员工服务
 

扫码关注泛亚人力 随时随地自助查询

服务热线

400-623-9996

投诉建议
 

投诉提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