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晒出的一则公司通告显示,广东东莞一公司针对“员工私自不加班”的行为罚款100元。
不加班就罚钱,合理吗?
事件回顾
9月5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晒出一则通告并表示,“不加班就罚钱,这是哪门子道理?”
相关图片显示,广东东莞一公司发布通告称:员工房某某于8月23日、27日晚上未经部门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鉴于该员工未按规定执行加班安排,且经多次沟通仍拒绝配合,情节属实。为了严肃公司的纪律,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的惩罚规定第三条第K点,给予该员工记大过一次,罚款100元。若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据制度从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回应:
每天10个小时是固定的
据媒体报道,涉事公司工作人员称,房某某是刀模员,其所在岗位员工固定都是“8+2”,即一天上10个小时的班,工资是包含正班工资和加班工资的。房某某在该厂上了很长时间的班,一直以来,由于管理人员疏于管理,房某某都没加过班。
该工作人员透露,纠正过后,房某某也上满了“8+2”,但8月23日和8月27日晚,房某某没有加班,“他说他有事,主管也没同意,他就走了,然后又找他沟通,他也不听,他就是自己想干嘛就干嘛。所以公司对其进行了处罚”。
网友评论:
员工有权拒绝加班
有网友表示:“什么叫私自不加班?员工有权利选择不加班。”还有网友表示,这则处罚证明了该公司强制员工加班,支持员工维权。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律师解读
北京市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对记者表示,企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罚款的权利,现行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罚款的权利,尤其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对员工的罚款不具有正当性。在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且没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企业无权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因此,企业针对员工私自不加班罚款100元的做法不合法,员工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
事件评析
小编认为,加班可以有,但必须是劳动者自愿,而且加多少、怎么加,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真正引起公众反感的是,被迫加班,非自愿加班,过度加班。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一些畸形加班文化被媒体曝光和热议,这类现象已经大幅减少。今年以来,多家企业加入“反内卷”行动,推出“不准加班”“强制下班”“严控会议”等多种举措,以更好保障员工的休息权。这种趋势下,个别企业依然强制员工加班,甚至员工不加班就罚款,这无助于企业未来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综合来源:上游新闻、网友评论、中国人大网等) 工人日报客户端【打工新鲜事儿】第13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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