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详情】
2014年4月李某到某公司工作,之后,李某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为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合同约定工种为司机。2018年12月,公司在未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将李某从其司机岗位调出,让李某到车间工作,并称如果不去车间工作就按照旷工处理。李某接到通知后不同意调换工作岗位,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擅自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不同意调换工作岗位,公司能否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案例解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公司未与李某协商,也并未征得李某同意就通知调换工作岗位,在李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又以李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规定,如果公司需要调换李某的岗位,应该与李某协商,征得李某同意,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否则,其不能擅自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本案中,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司机,应按照该约定为李某提供司机岗位,但公司未与李某协商即擅自变更其岗位,在李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又对李某按旷工处理,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来协调和处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特别是给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时,应与职工协商并经职工同意,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