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迟到,公司能按员工手册罚款吗?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0-06-15 阅读量:4179

案例详情

蒋某系某公司销售人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4月10日止。

20192月,蒋某发现自己1月工资少了500元,于是向公司财务询问原因。财务告知某:因为其1月迟到两次,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进行罚款。蒋某认为自己虽然迟到两次,但是利用午休时间完成了工作任务,并没有对自己的工作产生影响。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蒋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焦点

蒋某认为:自己虽然有两次迟到,但一次迟到时间在5分钟内,另一次迟到一小时以上,则是因为地铁故障,并非本人过错,并且已经在午休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公司认为自己的扣罚“合情合理”。因为在公司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员工迟到半小时以内罚100元,半小时以上一小时以下罚200元,一小时以上罚400元。不仅如此,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自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员工都按照这个规定执行,规章制度在蒋某入职的时候也已经告知。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虽对劳动者有管理权,可以对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做出相应的规定,并对迟到、早退等行为进行约束,但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故对蒋某要求支付2019年1月工资差额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劳动者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在劳动者存在不按时上下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管理,以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用人单位也有权在规章制度中对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进行处罚,以兼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用人单位管理效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对于违纪如何处罚的规定也必须合理合法,避免用人单位以违纪的名义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并无法律授权用人单位可在内部规章制度内设定罚款的条款。

因此,本案中公司虽然通过民主程序就迟到作出了罚款的有关规定,但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用人单位该项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用工提醒

迟到属于缺勤的一种形式,如果缺勤一天,那毫无疑问劳动者无法享受当天的工资,但是迟到该如何处理呢?相对于全日缺勤而言,迟到缺勤时间比较短,有时仅仅为几分钟,那用人单位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1.明确规定劳动者上下班时间。

严格执行考勤管理,保留劳动者迟到早退的相关证据,如实行人工考勤无法客观记录缺勤具体时间的,可通过对考勤记录签名等形式确认迟到的时间。

2.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迟到有管理权,但也应视迟到原因进行区分。

如遇交通事故、大风大雨等极端天气情况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人性化操作,劳动者上班途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到的,则不应进行处罚。

3.正确把握处罚的尺度。

一般而言,劳动者迟到早退几分钟并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对此进行罚款、扣半天或一天的工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劳动者迟到1小时,其亦可依法享有剩余7小时内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可通过设立全勤奖、绩效考核形式对迟到、早退等行为进行管理也可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形式进行处罚对迟到早退情况严重的劳动者也可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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