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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商业保险有什么作用?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1-03-23 阅读量:2216

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支柱。很多人因为买了社会保险就忽视了给自己买一份商业保险,其实这不冲突,有条件的都应该买一份的。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补充商业保险有什么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商业保险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下面由泛亚人力为您介绍一下。

 

一、补充商业保险有什么用

 

其实保险的本质是保障和抗风险功能,我们应该选择他的保障功能强的方面。对于理财分红、养老这类的保险产品我觉得意义不大,相当于自己强制存款。所以保障意外和重大疾病方面的产品设计在商业保险中显得更有针对性和保障性。也更容易获得认同。一般是牺牲所投入成本的常规利息收益来获得一些因突然和人为无法左右的情况发生时所获得的大额补偿保障,相对而言,这个投入的成本还是值得的。意外和疾病保障通常还有一个重要的特色就是具有“豁免权”。即,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所出现的保障情形时,投保人不必继续履行剩余年限所需投入的资金即可享受相应的保障补偿。保险其实也是一种“资金保值”的工具。保险里的资金是不会因为任何的情况而被受益人之外的他人支取的,包括清偿外债也动不到保险金。保险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的安定。帮助对生活没有目标和规划的人强化风险意识和规划意识,理性分配收入的配置,使社会有序。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区别如下:

1、存在性质不同: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有经营性,以盈利为目的。

 

2、投保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则是自愿购买的,以合同契约方式确立双方关系。

 

3、管理部门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商业保险由企 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运营管理。

 

4、投保对象不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受资格条件的限制;商业保险的对象是任何人,投保人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约定即可。

 

三、商业保险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1、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是通过对其所进行的调查来完成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调查,是以我国《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为依据,结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来进行的。通过对保险合同效力的调查而形成的认定,在总体上,可分为有效合同的认定与无效合同的认定、有效合同中的部分无效条款认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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