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平台应予以重视的四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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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1-05-27
阅读量:2430
尽管恶意虚开牟利的平台实属个别,但灵活用工结算平台虚开违法现象却一定范围内存在,平台应尽早排查,并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从目前灵活用工平台的反馈来看,以下四种现象极易引发虚开风险:
(一)用工企业舞弊骗取平台开具发票
在一些灵活用工平台存在这样一种奇怪现象:某一用工单位发布的用工岗位不少,但大多显示“招募已满”,而少量可以提交申请的用工项目,申请者却不能得到用工单位的回应。这种现象背后实则是用工企业单方面舞弊,实际应聘人员皆为用工企业组织的人员,用工项目实际未完成。
(二)平台员工舞弊欺骗平台开具发票
灵活用工平台往往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或者具有财政返还政策的税收洼地设立总部,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由各地机构对接当地业务而由总部统一开具发票。这种模式下总部对地方的审核不到位,容易导致地方员工为获取私利、绩效而与地方企业串通,发布虚假用工信息欺骗总部开具发票。
(三)表面上的“资金回流”招致虚开风险
在某些特定用工事项中,社会人员完成指定工作后即要求用工单位即时结算报酬。而用工单位则采取使用个人银行卡转载的方式付款。这就产生了用工单位向个人、向平台重复付款的现象。为了账务合规,平台只能收取货款后再向下支付给用工单位指定的个人银行卡。虽然此种打款行为的法律性质为债务清偿,但这种表面上的“资金回流”极易引发税务机关认定无真实用工,进而认定平台虚开。
(四)平台与企业串通、无真实用工引发虚开风险
还有一种行为面临的虚开风险较为严重,即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劳务事项已经完成,用工企业已向自由职业者个人支付了报酬,但由于缺乏增值税发票而再寻求平台提供的“无票交易合规业务”。少数平台为了赚取服务费而同意帮助用工单位伪造用工痕迹,包括发布虚假用工信息、提供虚假账户应聘用工、接受用工单位支付款项再通过私户回流从而形成资金闭环。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而言,无论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自由职业者取得收入之时纳税义务便产生,同时应当开具发票,此时购销双方便无法重塑交易模式,引入灵活用工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由于这些灵活用工结算平台往往设立于税收洼地,能够取得地方政府财政返还,平台逐利本性下的套利行为难以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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