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被调岗成流水线操作工!法院提醒:调岗要有“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6-01-14 阅读量:316

原本在公司担任工程师,却突然被“借调”到流水线当操作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工程师不同意相关安排,继续在原岗位考勤打卡,是否构成旷工?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员工不服从公司调岗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借调”到生产部当操作工,工程师拒绝被解雇

沈先生在某技术公司担任工程师。2024年8月,某技术公司向沈先生发出人员分流安置通知函,载明公司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决定取消沈先生所在岗位,将其借调至生产部制造中心,担任流水线操作工。6个月借调期内,沈先生可参加公司内部其他岗位应聘。若未能内部应聘成功,借调期延长至12个月,期满后再次协商安置方案,包括正式转岗至借调岗位、进入人力资源中心待岗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

沈先生收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但并未得到公司的回应。见此情形,不同意借调安排的沈先生选择继续在原岗位考勤打卡。后某技术公司以沈先生构成旷工且拒绝合理调遣为由,解除了与沈先生的劳动合同。

遭遇解约的沈先生认为,某技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随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技术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经裁决支持了沈先生的请求。但某技术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技术公司认为,公司因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架构进行了调整,故借调沈先生至生产部制造中心,是合法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行为。

沈先生辩称,公司将自己从工程师调整为流水线操作工,两个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均不相同,其拒绝借调合法合理,且其一直在原岗位进行考勤打不构成旷工。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赔偿25万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某技术公司可在特定情形下调整沈先生工作岗位,但相关岗位调整也应当具备合理性。在首次6个月的借调期内,沈先生的新岗位为流水线操作工,与原工程师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模式、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借调期满后,某技术公司对沈先生的安排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显然已超出了对借调、调岗概念的通常理解。

沈先生因顾虑从原岗位离岗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考核标准、薪资待遇等方面发生变化,以及担忧日后公司可能还会对其频繁调岗,故不同意到借调的新岗位报到,该行为具备合理性。在此情况下,沈先生未到新岗位报到而继续在原岗位出勤的行为难以认定为旷工。某技术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技术公司向沈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5万余元。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本判决已生效。

调岗应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

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沈璐表示,用人单位为应对市场变化,可能对劳动者岗位等安排作出相应调整,这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需注意,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存在明确边界,即调岗应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且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调岗的合理性,要求新岗位不仅处于劳动者可适应胜任的范围内,还需与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保持基本的关联性与适配度。若调整后的岗位在工作性质、专业要求等方面与原岗位存在根本差异,便实质上构成了对劳动者职业积累的否定,有违用人单位应尽的保护照顾义务。调岗还要有正当性,要求其内容、职责具有确定性,使劳动者能对调整后的工作形成稳定预期。劳动关系的健康运行,依赖于双方在清晰的规则框架内进行有序互动。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负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责任,应时刻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

对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调整岗位时,应以清晰、及时的沟通为基础,事先向劳动者明确说明调整的客观原因、具体内容及相应劳动条件,以保障其知情权。同时,应恪守制度边界,避免将调岗异化为转嫁经营风险、施加不当压力的管理手段。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面对不合理或不确定的岗位调整,也要依法提出异议并要求协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在此过程中注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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