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折返单位,二次返家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6-02-26 阅读量:305

基本案情

熊某是某公司员工,从事保安工作,采取“上一休一”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为早上7时30分至次日早上7时30分。从居住地到公司所在地,熊某骑行时间约30分钟。

2024年4月21日早上7时29分,熊某到单位打卡点打卡下班,7时30分左右骑电瓶车回家。7点40分左右,熊某突然发现,手机落在了办公室,遂折返回单位。

7点55分左右,熊某自单位取回手机后再次骑车回家。8时10分左右,返家途中的熊某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骑的二轮电瓶车发生碰撞,导致熊某受伤。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李某负主要责任,熊某负次要责任。

2024年11月7日,熊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某公司认为,熊某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处于正常的上下班途中,而是因个人原因返回公司取手机后再次离开回家,其行为不符合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并且,事故的发生与熊某返回取手机的行为直接相关,而取手机的行为并非为了公司的利益或完成某一工作任务。因此,熊某受伤不是工伤。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熊某受伤为工伤。某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受伤时正处于上下班途中;二是伤害事故系由交通工具事故引发;三是职工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据此,认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三是空间要素,即职工选择的上下班路线要合理。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熊某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一事实不持异议。问题的关键在于,熊某折返单位后二次返家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首先,熊某折返单位前尚未完成下班回家这一整体行为,折返后二次返家仍是以下班为目的,具备目的要素。并且就折返单位取手机这一行为来说,这也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手机作为社交以及工作联系的常用工具,熊某发现手机落在单位后取回,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其次,从事故发生的时间看,熊某第一次离开单位的时间(7点30分)与折返时间(7点40分)、取手机后滞留单位的时间、第二次离开单位的时间(7点55分)与事故发生的时间(8点10分),前后间隔都未超过其通勤时间30分钟,因此具备合理的时间要素。

另外,熊某的事故发生在从单位到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符合空间要素。因此,熊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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