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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返乡(返岗)来回途中出车祸,算工伤吗?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5-10-09 阅读量:311

法定小长假,不少人选择返乡陪伴家人。

假如不幸在返乡途中或返岗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3个案例却有不一样的判决结果↓↓↓

案例1:

先返回住处再返乡

2015年“五一”放假期间,在厦门某公司工作的王小某,于4月30日下班后先返回厦门同安区的租住处,后乘大巴回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5月1日,王小某于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经交警认定他无责任。2016年4月,其父王云某申请工伤认定,6月厦门人社局以非下班途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王云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小某是放假返乡,不宜纳入“下班途中”。其返乡路途遥远,若认定为下班途中,会加重用人单位风险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

二审法院认为王小某下班后回同安区住处,下班途中已结束,后续返乡团聚不宜算下班途中,维持原判。

高院认为王小某放假返乡途中出事,超出合理上下班路线和时间范围,不属于工伤,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2:

下班后直接返乡

2016年端午假期期间,孟某搭乘同事的小型汽车回睢宁县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孟某对此次事故不负事故责任。

经查,孟某凌晨四点下班,四点十三分出发回老家,最终被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员工在端午节凌晨下班后直接回老家的,可以被认为是上下班途中,因为回父母家、配偶家、子女家都是回家。

案例3:

节假日最后1天返回单位

2018年4月5日至7日为清明节(法定节假日),2018年4月7日18时许,王某乘坐公司为其配备小型客车,从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出发前往公司所在地万州区,途中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事实。

万州区人社局认为,清明节放假期间,王某前往万州目的是休息,不属于上班途中,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原决定。王某起诉。

一审法院结合王某家庭住址距离万州工作地约280公里及其惯常节假日最后一日返回万州上班等因素,表明王某2018年4月7日返回万州的目的是为次日上班,其出行意图明确。认定其属于工伤,撤销相关决定。

万州区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异地工作,提前返岗合理,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维持一审判决。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我们再来一起复习一下↓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在上下班路上受伤要被认定为工伤,需满足3个条件: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伤原因为交通事故;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内容来源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网站仅供分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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