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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单位录而不用 应赔偿应聘者损失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5-10-30 阅读量:314

案例

张某通过层层笔试、面试后,终于获得了一家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当她准备按录用通知写明的时间入职的前一天,公司却突然表示需推迟入职时间,让她等候消息。张某此后一再催问,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迟入职时间,甚至在两个月后表示不再录用。张某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分析

如因公司推迟录用且最终不予录用的行为造成张某损失,公司必须支付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前后都应遵守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提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其中的诚信原则,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案中,公司录而不用的行为就违背了诚信原则。公司向张某发出的录用通知属于要约,即希望与她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一旦她同意入职,公司便必须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公司在张某同意入职并作出相关准备的情况下,通过推迟时间甚至表示不再录用的方式毁约,有违诚实守信原则,应当支付损失赔偿。至于公司赔偿的范围,应当依据公平和损失填平原则来测算,即包含张某从原用人单位辞职所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为应聘支付的考试费用、准备到岗的费用、等候通知期间的误工工资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或损失。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颜东岳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内容来源于中国劳动保障报,本网站仅供分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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