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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工伤?只看这“三工”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6-01-15 阅读量:406

   2025年11月,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针对近年来各地在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群众高度关注的难点焦点问题作出指导性意见。这是工伤保险依法办理工伤认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提升、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公平统一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意见(三)》立足工作实际,针对近年来劳动关系呈现的灵活化、多元化特征,对工伤认定核心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以下简称“三工”要素)进一步细化,为各级人社部门、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与权益保障依据。

工作时间:

打破固定边界,覆盖多元场景

《意见(三)》第一条明确,工作时间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同时将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加班时间纳入认定范围。

实践中,许多职工的工作不再局限于朝九晚五的固定时段,加班赶工、临时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完成专项任务已成常态,《意见(三)》明确列举细化各个“工作时间”,实现“工作时间”的认定从固定工时“形式化”走向工作“实质化”,体现了对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但需要注意:这里的时间指的是“工作”时间,如果处理私事则不属于工作时间,核心在于职工的行为是否为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

工作场所:

拓展空间范畴,衔接履职实际

《意见(三)》第二条明确,工作场所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实践中,一些职业人群的工作流动性强,工作场所不固定,如销售、技术人员等需在不同客户间开展工作,《意见(三)》的这一细化,通过“履行工作职责”和“合理区域”,将工作场所从传统物理空间拓展为“履职空间”,意味着只要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或者所需的合理区域,都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

因工作原因:

聚焦因果核心,兼顾公平合理

“因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意见(三)》第三条明确其认定关键在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同时明确排除解决基本生理需要时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是劳动者维持工作的必要条件,《意见(三)》的这一细化,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人文关怀,同时,通过排除“完全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伤害,避免了工伤认定的无限扩大,坚守了工伤认定底线,平衡了职工与用人单位的权益。

《意见(三)》对“三工”要素的细化,为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也进一步强化了工伤保险保障功能,既回应了实践中的众多争议问题,又坚守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内容来源于中国劳动保障报,本网站仅供分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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