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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抓阄裁员”被判赔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6-03-16 阅读量:307

原标题:一公司“抓阄裁员”被判赔,法院认为 辞退过程未协商一致属于违法

本报讯 (记者庞慧敏 通讯员彭桂红 刘付泽)企业用“抓阄”方式决定辞退的人选,是公平抉择还是违法解雇?近日,广西玉林市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公司行为构成违法。

该案中,邱某与张某是陆川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保洁员,分别负责售楼部与工程部的清洁卫生。2025年,该公司因经营效益不佳,拟将两个清洁岗位合并,两人只能留下一人,两人都同意按原薪资待遇承接售楼部及工程部的清洁工作。公司难以抉择,在未通知两位保洁员的情况下进行“抓阄”决定两人去留。

后该公司通知邱某,因其在“抓阄”中“被选中”,不用再上班,邱某则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邱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离职月份工资差额。仲裁委支持了邱某关于赔偿金和离职月份工资差额的请求。公司不服,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须支付赔偿金及离职月份工资差额。

诉讼中,该公司认为,其将“抓阄”结果告知邱某并传达“可能辞退”意思时,邱某的微信回复是同意的,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经协商一致解除,公司无须支付赔偿金,仅须协商支付经济补偿金;邱某则认为,公司“抓阄”没有事先通知自己并征得同意,系公司的单方行为,自己在微信回复中并没有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辞退自己没有合法理由。

陆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须具有合法事由。当同岗位的两位劳动者均有继续工作意愿时,原告公司即在未事先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抓阄”的形式辞退邱某,辞退过程并未体现邱某的自由意志,实质属于公司的单方决定,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且“抓阄落选”这一解除原因并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事由。

法院还认为,原告公司虽主张邱某通过微信回复对公司辞退一事可以接受,但邱某该回复是附有条件的,即要求公司补偿其5年的工龄以及为其缴纳5年的五险一金,双方未就此方案达成一致,因此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公司须向邱某支付赔偿金3万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文章来源于工人日报,本网站仅供分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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