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亚人力  >   >  无底薪的薪资结构,需满足最低工资标准吗? 

无底薪的薪资结构,需满足最低工资标准吗?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6-03-20 阅读量:304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7日,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于当天入职。李某工资结构为无底薪+高提成(60%-75%)。

后某公司欠付工资,李某提起劳动仲裁。李某主张某公司支付其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2月28日工资5,487元。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李某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2月28日工资4,967.74元。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其工资为有底薪,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同时其自称入职时没有说底薪的事情,故本院确认其薪酬方式为某公司所主张的无底薪加提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某公司对李某实施的“零底薪+高提成”工资制度仍需要遵循法定最低工资要求。

本案中,某公司与李某在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公司仅向李某支付了2025年3月提成3,380元,李某该月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某公司还应支付李某2024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最低工资、2025年1月最低工资、2025年2月最低工资。

上述工资合计超过案涉仲裁裁决确认的金额,因李某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某公司应支付李某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2月28日工资4,967.74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无底薪提成制薪酬结构下的最低工资保障纠纷,明确了“零底薪+高提成”的薪酬模式不能突破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底线。法院虽认定薪酬模式为某公司所主张的无底薪加提成,但不得与《劳动法》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相抵触,用人单位仍需保证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法定标准。

本案中,法院结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劳动者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判令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裁判结果警示各类企业,薪酬制度设计需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前提,即便采用提成制、绩效制等灵活薪酬形式,也需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报酬权益,否则将承担补足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于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本网站仅供分享使用。

泛亚人力(FairHR)2004年创立于深圳,始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依托遍布全国、辐射全球的服务网络,构建了一套完善的全球化人力资源全生命服务周期体系。核心业务包括:

员工派遣劳务外包业务外包企事代办云培训考务外包劳动法律员工体检节假日福利积分福利

全球用工方案名义雇主EOR、跨境薪酬Payroll、工作签证VISA、全球招聘Recruitment、灵活用工Contractor、当地用工咨询Consultation、全球医疗Medicare、跨境保障Insurance)等数字化人力资源服务。

咨询泛亚人力“在线客服”或致电400-623-9996了解更多

点击了解更多.jpg

上篇:促进年轻一代企业家健康成长

下篇:方大集团东北制药:81万元福利款惠及122名退休员工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官方客服 为您提供专属答疑

在线客服 员工服务
 

扫码关注泛亚人力 随时随地自助查询

国际薪酬测算 投诉建议
 

投诉提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