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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讲台:职业伤害保障与工伤保险有什么不同?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6-06-04 阅读量:302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规模不断扩大,成为一支重要的劳动大军。

伴随着这些奔跑者的身影,一个“热词”也走进了人们的视野,那就是“职业伤害保障”。对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来说,职业伤害保障与工伤保险有什么不同?有的劳动者心中或许还有疑问:“我和平台企业是什么法律关系?”“平台企业该给我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还是工伤保险?”“发生了事故伤害,到底能享受哪种待遇?”

今天,笔者就来盘点一下职业伤害保障与工伤保险的“同与不同”。

首先看相同之处。职业伤害保障与工伤保险,都是在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大框架下的社会保险制度。从制度宗旨上说,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事故预防,分散单位风险;从制度刚性上说,都具有国家强制性,各自覆盖范围的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并履行缴费义务。另外,在制度框架、政策规定、法定排除情形等内容上,还有很多相同相近之处,可以说二者师出同门、同宗同源。

再看不同之处。二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一是制度历史不同。从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2004年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再到2010年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历经30年发展,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但由于缺少稳定的劳动关系,很多新就业形态人员难以直接参加工伤保险,为解决这个问题,自2022年7月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6年,推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

二是覆盖范围不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职业伤害保障的主要覆盖范围是试点内的平台企业,及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

三是参保缴费方式不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主要采取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的缴费模式。与传统工伤保险不同,平台企业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业伤害保障时,采取按单计费、按月订单量申报缴费的方式,既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也不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四是保障情形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等十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根据《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包括“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六种情形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

五是待遇支付不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共十多类项目,其中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类,用人单位需承担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包含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共七类项目,其中从工伤保险基金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中支付六类,平台企业承担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的生活保障费。

六是办理时限不同。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申请,人社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发生职业伤害后,平台企业应当在30日内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平台企业未申请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90日内可直接申请,人社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可以说,职业伤害保障对申请的及时性要求更高,也相应提高了经办服务效率、优化简化了报销流程,体验上更加便捷高效。

那么,对广大新就业形态人员来说,如何判断应该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还是工伤保险,应该享受哪种待遇呢?

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有无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新就业形态人员与平台企业具备劳动关系的,属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且同一个事故伤害不得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和职业伤害确认,不得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现实中,由于很多平台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甚至采取订立承揽、合作协议、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在维权时,可通过法律渠道主张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有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接下来就能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了。

总之,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一项全新的改革探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精准解读政策,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也要多方了解政策、规范管理行为,依法依规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何登香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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