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3-08-10 阅读量:1262

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


劳务派遣有三方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


2)接受派遣单位,即用工单位;


3)被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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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 58 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单位。


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需掌握以下要点


1、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劳动法》上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虽然没有实际指挥被派遣员工进行劳动,而只是将被派遣员工组织起来统一管理,并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 安排被派遣员工前往进行工作。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与被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上,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相对的用人单位一方, 并须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被派遣员工承担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有:



3、作为劳务派遣单位须注意:



二、对于用工单位,需掌握以下要点


1、用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劳务派遣企业引进符合其要求的员工,在其安排的工作岗位上进行工作。虽然从表面上来看,被派遣员工是在用工单位的场所内,在其管理之下为其工作,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须承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它与被派遣员工之间只是上的劳务关系,根据其双方之间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用工单位应当直接向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3、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应当实行和本企业员工一样同工同酬。


法律依据:(点击查询法律文件)


1.《劳动合同法》第 58 条、第 59 条、第 60 条、第 61 条、 第 62 条、第 67 条、第 92 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第 2 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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