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为何更青睐于灵活用工结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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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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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兼职人员想要找到合适工作,确保在灵活用工中得到重要优势,建议可选择专业可靠的灵活用工结算平台,在灵活用工结算平台上,对于兼职人员以及企业用人需求来说,都会有很好保障,让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避免出现各种风险问题。
1、个人收入得到保障
如果兼职人员直接和企业进行对接匹配个人收入通常无法得到保障,因为个人收入很低,尤其是个人税务压力很高,难免会影响到就业收入,兼职人员通过选择灵活用工结算平台,确保个人收入得到进一步提升,满足灵活就业需求,避免造成风险问题,这对企业雇佣自由职业者来说,还能有效规避风险。
2、无需和企业进行对接
通过灵活用工结算平台提供工作,兼职人员无需和企业进行对接,兼职人员可直接和灵活用工结算平台签订协议,可以通过这个中间平台和企业进行匹配,这样既能满足灵活就业需求,还能保证个人收入得到提升,在岗位匹配方面可真正符合企业价值需求,这样就能确保在工作中得到很好的自主价值。
兼职人员如果能选择到专业正规灵活用工结算平台,就能解决在灵活用工就业过程中的困扰,不仅可以在稳定的平台上得到灵活用工优势,还能避免在结算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既能提升个人就业收入,还能确保实现匹配和自主价值,这对灵活就业兼职人员就业来说会有很好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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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纳税人覆盖绝大部分经营主体,与社会大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该条例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同步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我国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高质量发展向纵深推进,技术变革日新月异,新业态层出不穷、快速迭代,这要求增值税政策要顺应变化动态调整。作为增值税法的综合配套法规,条例的出台将有力保障增值税法顺利实施。条例是对增值税法相关条款的解释、细化,使得增值税法更具有操作性和确定性,使得增值税改革更接地气、更能落地。
此次公布的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主要规定内容涉及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明确税率适用、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征管措施。“条例的正式颁布,为完善增值税法律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对于完善增值税制度,增强税制的确定性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
具体来看,条例对增值税法中的概念和基本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增强了可操作性。如细化了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同时,进一步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范围,以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情形;明确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时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的原则。
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增值税抵扣规则也进一步完善。条例中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具体种类和进项税额的具体抵扣办法作出规定;细化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额的方法,并对特殊情形下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予以明确。
李旭红表示,在要素市场化配置层面,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市场统一性,条例中明确了应税范围及抵扣范围、细化抵扣标准、简化抵扣程序等,有利于专业化分工,促进了要素的自由流动,提升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助力推动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围绕增值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例中也进一步明确。如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开机制,明确增值税法中各类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并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此外,条例进一步明确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申报纳税和预缴税款的适用情形,并对出口退(免)税规则、涉税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
“OECD发布的《消费税趋势2024》指出,根据税收中性原则,企业有权对其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投入品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但当这些投入品用于非应税活动时,即免征增值税的活动或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活动,则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中国财科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表示,为此,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发生增值税法第3条至第5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关经济利益,且不属于增值税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既符合增值税征抵一致的基本原理,也符合国际惯例。
“下一步,期待增值税法和条例平稳实施后,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加快构建有利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现代增值税制度。”梁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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