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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5-10-21 阅读量:526

一、试用期期限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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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1.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岗位变动、合同续签等,均不构成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

2. 劳动合同中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否则该试用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3.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举个例子

用人单位甲与劳动者乙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且已履行完毕。劳动者乙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6000元。根据法律规定,两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用人单位甲超出法定标准约定的两个月试用期部分,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甲除应自第三个月起按6000元/月的标准向劳动者乙支付工资外,还需以劳动者乙试用期满月工资6000元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即2个月)向劳动者乙支付赔偿金12000元。

二、哪些情形不能约定试用期?

1.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工资与社会保险如何保障?

1. 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490元/月。

2.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定情形。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涉嫌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核心提示

当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内容合法、合理并已告知劳动者;

√有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上述录用条件;

√解除决定是在法定试用期期限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

人社部门提醒:试用期绝非劳动用工“法外之地”,它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知法守法,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

内容来源于南京人社,本网站仅供分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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