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用工,这些权益保障要点要知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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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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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和缓解用工压力,许多企业纷纷采用灵活用工的形式。我国目前灵活用工形式主要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共享用工、新业态平台用工等。
基于现行法律及政策,泛亚人力梳理了四种常见灵活用工形式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实务要点,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3)社保覆盖有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共享用工来说,由于劳动者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由原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根据目前的政策,与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平台用工人员主要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以及广东省的一些城市试点建设实行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将他们逐步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
4)争议处理有特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相关规定执行。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发生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
共享用工可能发生的争议,实践中主要集中在人员的归还问题上。此类争议也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相关规定。人社部上述《通知》规定,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回原企业: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情形的,共享用工合作期满等。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享用工中各方应依照上述规定合理分配权责,减少法律风险。
新业态平台用工发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工伤待遇以及为申请工伤认定而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等方面。一些地方开始建设平台争议解决机制,比如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关联企业做好本系统的申诉处理机制,按行业标准积极协商解决灵活用工人员的合理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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