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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测评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具体方法是怎样的?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1-06-02 阅读量:1509

岗位测评工作可遵循以下原则:(一)整体部署,分步实施原则。即由企业对岗位测评基本工作内容作出整体安排,分层次分序列分步骤开展岗位测评:先由各单位分类型自测;由测评工作组对自测结果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并进行标杆岗位的选取;组织测评代表按照岗位类别分别进行横向复测;由测评工作组对复测结果进行数据汇总和分析,并根据自测和复测结果划岗归级。


(二)科学合理原则。岗位测评既要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为指导,又要从企业生产和管理的实际出发,选择能促进企业生产和管理发展的评价因素和方式方法,确保科学实施岗位测评工作。

 

实施岗位测评可采取分序列、分阶段的测评方式。

1、分序列测评,即实施测评使用不同的岗位测评标准,其中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使用统一的管理与技术(以下简称技职岗位)测评标准;技能操作使用统一的测评标准。

 

2、分阶段测评,即分自测和复测两个阶段进行。自测由各单位按照测评要求和办法,在测评工作组指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属各类岗位的测评,确定各单位内部的纵向岗位关系;然后由测评工作组选择标杆岗位并组织复测小组进行复测,确定各单位间横向的岗位关系。

 

实施岗位测评,可运用目前比较通用的要索计分法和对比排序法。两种方法使用要求如下:

 

1、要素计分法是对每个岗位按照本序列统一的劳动要素测评标准打分,根据得分多少排序,在此基础上提出岗位等级划分的建议。

 

2、对比排序法是将每个岗位与本序列的其他岗位分别比较后确定岗位之间的排序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岗位等级划分的建议。在自测阶段,岗位较多或岗位情况复杂的岗位序列应采用要素计分法;岗位少、岗位情况比较简单的序列可以采用对比排序法或要索计分法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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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纳税人覆盖绝大部分经营主体,与社会大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该条例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同步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我国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高质量发展向纵深推进,技术变革日新月异,新业态层出不穷、快速迭代,这要求增值税政策要顺应变化动态调整。作为增值税法的综合配套法规,条例的出台将有力保障增值税法顺利实施。条例是对增值税法相关条款的解释、细化,使得增值税法更具有操作性和确定性,使得增值税改革更接地气、更能落地。

此次公布的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主要规定内容涉及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明确税率适用、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征管措施。“条例的正式颁布,为完善增值税法律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对于完善增值税制度,增强税制的确定性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

具体来看,条例对增值税法中的概念和基本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增强了可操作性。如细化了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同时,进一步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范围,以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情形;明确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时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的原则。

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增值税抵扣规则也进一步完善。条例中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具体种类和进项税额的具体抵扣办法作出规定;细化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额的方法,并对特殊情形下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予以明确。

李旭红表示,在要素市场化配置层面,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市场统一性,条例中明确了应税范围及抵扣范围、细化抵扣标准、简化抵扣程序等,有利于专业化分工,促进了要素的自由流动,提升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助力推动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围绕增值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例中也进一步明确。如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开机制,明确增值税法中各类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并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此外,条例进一步明确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申报纳税和预缴税款的适用情形,并对出口退(免)税规则、涉税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

“OECD发布的《消费税趋势2024》指出,根据税收中性原则,企业有权对其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投入品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但当这些投入品用于非应税活动时,即免征增值税的活动或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活动,则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中国财科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表示,为此,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发生增值税法第3条至第5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关经济利益,且不属于增值税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既符合增值税征抵一致的基本原理,也符合国际惯例。

“下一步,期待增值税法和条例平稳实施后,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加快构建有利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现代增值税制度。”梁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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