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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P帮助员工将心理学知识和技巧运用到生活和工作当中,减轻压力和烦恼

发布人:泛亚人力 发布时间: 2021-09-28 阅读量:452

EAP员工心理援助宣传和教育可以采用卡片、海报板报专栏、企业心理健康网站、员工心理健康手册、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树立员工对心理健康的正确认识,提高员工心理健康和自我保健意识,鼓励员工遇到心理困扰问题时积极寻求帮助。


员工团体心理辅导:对于效能低下、团体组织气氛问题突出的二级、三级部门、基层团队,以及重要部门关键职位员工,或有大量相同心理健康问题的员工群体,提供针对性解决问题的方案,并通过团体小组辅导方式,提供专业帮助。

 

心理健康大讲堂是为了协助员工提升应对工作和生活上的各种需要和要求的能力。目标是使员工了解生活和工作中的心理学,帮助员工将心理学的知识和技巧运用到生活和工作当中,使他们能够舒缓情绪,减轻压力和烦恼。大讲堂采取室内讲座、小组活动、工作坊及大型主题活动等方式,采用讲授+启发的互动式教学模式,结合案例分析、角色扮演、小组讨论、电影解析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参与积极度和学习兴趣。

 

EAP员工心理援助是如今国际上非常流行的员工保障系统。帮助员工解决工作上产生的诸多问题,EAP 内容包括怎么抗压、心理健康、心理危机、突发性事件、职业生涯的发展规划、如何健康生活、法律纠纷、理财、饮食、减肥等等各个方面,全面帮助员工解决问题,其核心目的是为了员工在复杂的个人问题中得到解脱,管理和减轻员工的工作压力,维护其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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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人力(FairHR),成立于2004年,面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秀民营企业提供人事用工管理员工派遣全国社保薪酬服务商业保险员工福利);业务外包管理岗位外包企税优化共享服务中心);管理咨询服务劳动法律服务人才测评EAP);灵活用工管理(灵活用工结算)等专业人力资源服务。作为中国人力资源行业创新实践者,泛亚人力以合规安全的标准流程,细致专业的服务,推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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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纳税人覆盖绝大部分经营主体,与社会大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该条例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同步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我国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高质量发展向纵深推进,技术变革日新月异,新业态层出不穷、快速迭代,这要求增值税政策要顺应变化动态调整。作为增值税法的综合配套法规,条例的出台将有力保障增值税法顺利实施。条例是对增值税法相关条款的解释、细化,使得增值税法更具有操作性和确定性,使得增值税改革更接地气、更能落地。

此次公布的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主要规定内容涉及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明确税率适用、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征管措施。“条例的正式颁布,为完善增值税法律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对于完善增值税制度,增强税制的确定性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

具体来看,条例对增值税法中的概念和基本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增强了可操作性。如细化了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同时,进一步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范围,以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情形;明确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时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的原则。

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增值税抵扣规则也进一步完善。条例中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具体种类和进项税额的具体抵扣办法作出规定;细化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额的方法,并对特殊情形下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予以明确。

李旭红表示,在要素市场化配置层面,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市场统一性,条例中明确了应税范围及抵扣范围、细化抵扣标准、简化抵扣程序等,有利于专业化分工,促进了要素的自由流动,提升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助力推动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围绕增值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例中也进一步明确。如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开机制,明确增值税法中各类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并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此外,条例进一步明确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申报纳税和预缴税款的适用情形,并对出口退(免)税规则、涉税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

“OECD发布的《消费税趋势2024》指出,根据税收中性原则,企业有权对其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投入品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但当这些投入品用于非应税活动时,即免征增值税的活动或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活动,则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中国财科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表示,为此,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发生增值税法第3条至第5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关经济利益,且不属于增值税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既符合增值税征抵一致的基本原理,也符合国际惯例。

“下一步,期待增值税法和条例平稳实施后,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加快构建有利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现代增值税制度。”梁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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